讲谈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审判长:IP、软著问题维权指南

编辑:张起灵 发布时间:

在主讲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调研组组长、审判长冯刚的介绍中,我们看到了一些游戏版权问题的最新解决办法以及随着游戏市场发展,在游戏版权方面需要面临的新难题。

  2015年10月,龙虎豹受邀参加“网络游戏侵权的民事责任讨论会”。在那场由法官、律师、高校以及游戏行业等相关领域人士参与的讨论会中,我们听到了一些困扰着游戏从业者以及法学专家们的关于版权问题的讨论,比如“录屏与直播到底算不算作品?”、“游戏创意到底应不应该受到保护?”等等。

  时隔9个月,龙虎豹参加“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发展”主题讲座。在主讲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调研组组长、审判长冯刚的介绍中,我们看到了一些游戏版权问题的最新解决办法以及随着游戏市场发展,在游戏版权方面需要面临的新难题。

  随着游戏市场的发展以及整个行业对于版权意识的加强,同一IP多次授权中的商标保护、员工离职创业产生的版权纠纷等问题不再罕见,也引起了更多法律以及游戏从业者的关注。龙虎豹提取了相关信息,结合热点案例进行叙述,以此成文。

同一IP多次授权:游戏《ABC》是否侵犯了计算机软件商标“ABC”的商标权?

  2014年,小奥公司研发的手游“穿越火线2游戏软件”获得著作权登记,这款游戏以“反恐杀手3敢死队”为名通过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上线运营,后于2014年8月更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之后腾讯认为,小奥游戏在产品中使用名称“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属于恶意抄袭模仿,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穿越火线”商标专用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定,“穿越火线”市场认知度较高,手游名称中“穿越火线”为最显著部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

  在影视行业中,类似情况也可能出现不同结果。2008年,美国梦工厂拍摄的动画片《功夫熊猫》上映,之后陕西省一家娱乐公司申请注册了一个“功夫熊猫”电影类商标。2011年,梦工厂推出了《功夫熊猫2》,后来,这家娱乐公司起诉梦工厂侵犯了自己的电影类商标“功夫熊猫”的商标专用权。在该案中,北京高院认为美国梦工厂使用“功夫熊猫”这一名称是为了说明自己制造、发行以及放映的内容和特点,并不是用“功夫熊猫”来表明电影制作或者商品服务的来源,即不属于商标意义的使用行为。就是说“功夫熊猫2”代表的是电影作品相关权利归属的认知和确定,不是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认知,因此梦工厂公司的行为并非商标性侵权行为。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最近大宇与紫龙互娱之间有关《御剑情缘》手游宣传时产生的纠纷。《御剑情缘》曾使用“御剑情缘-仙剑云之凡全明星出演”作为手游宣传语,这在大宇看来是一种“打擦边球”的行为。但是其中关键在于如何解读“全明星出演”这一含义,因为紫龙互娱确实用了电视剧《仙剑云之凡》中三大主演作为《御剑情缘》手游代言人,从这一点来讲,这句宣传便成了阐述事实。目前本案还得出最终结果,还要看具体的判决依据。

  其实,判定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有几个关键点:首先,《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腾讯认为小奥公司侵权必须要证明“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次,被控侵权的游戏和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的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穿越火线”一案中,腾讯独家享有这两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腾讯与小奥游戏的相关产品在两个类别中各自享有商标权,那就需要进一步考虑了。当然商标的知名度、外观近似程度也都在考虑范围内。

  但同样是软件商标,判定结果也会随着市场发展、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

  2005年,台湾大宇就在大陆地区将“大富翁”注册成了软件商标。同年6月,大宇发现,盛大游戏推出的产品“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同属网络游戏,且产品名称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近似,于是起诉盛大侵犯自身商标专用权。并要求法院判令盛大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4万元。

  最终在2007年,这场起诉有了最终结果。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大宇公司的“大富翁”商标是三个繁体字,而盛大公司的“盛大富翁”标志则既有图形又有文字,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其次,盛大公司的字号为“盛大”,“富翁”是通用词汇,因此,进入盛大公司网站的公众将“盛大富翁”理解为“盛大+富翁”的可能性大于理解为“盛+大富翁”。

  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因此,当“大富翁”表示“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时,原告大宇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对这一名称进行正当使用。那么这就引申出了一个问题:游戏公司一个有显著特点的名称注册成为商标之后,是不是只要市场上出现同名产品就是侵权?其实还要考虑市场变化、时间等因素,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就像很久之前“尼龙”、“阿司匹林”都作为商标存在,但是现在这些名词都变成了一类商品的统称。

产品侵权:员工离职创业,他的新产品源代码侵权了吗?

  目前的网游侵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中一类是从网游到网游产品的侵权,主要受著作权法保护。用现场冯刚法官的说法,著作权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内在的技术表达层”,说的是计算机软件,常见的例子就是员工跳槽引发的侵权行为。

  2013年,蓝港在线因九合天下旗下产品《巨龙之怒》在画风与玩法上和自家游戏《王者之剑》极为相似,所以起诉九合天下侵权,当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最终,法院认为,九合天下于2013年4月推出的手游《巨龙之怒》(又名“斗龙传”),与蓝港互动2012年底发布的手游《王者之剑》在客户端源代码、服务器源代码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而九合天下未能就此给出合理解释。同时,参与手游《巨龙之怒》开发的技术人员曾就职于蓝港互动《王者之剑》项目组,接触过《王者之剑》手游源代码。结合以上两点,法院判定九合天下在开发手游《巨龙之怒》时抄袭蓝港互动手游《王者之剑》源代码,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类似的员工离职引发的版权纠纷不止一件,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得到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甚至有时连目标程序都无法获得,只能获得游戏客户端程序,更别提源程序了,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定侵权行为的?这就涉及到了认证方法。

  一般来说,原告需要证明这名离职员工之前的工作和这款游戏研发相关,比如说有技术背景或者是相关管理层。此外还涉及到游戏界面的对比:游戏界面、结构等是否构成了很大相似性或者特有的信息雷同,比如,被告游戏里出现了原告编程人员的姓名拼音、邮箱、通讯地址……就像2015年莉莉丝在uCool推出的游戏《Heroes Charge》中找到了反编译《刀塔传奇》代码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告和原告各自准备关于整个游戏或者计算机软件的全部的源程序,刻在光盘里面进行封存提交给法院。法院不进行拆封,与双方约定某一时间,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聘请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辅助人一同来到法院各自检查,在确认封存状态完好之后进行共同拆封并进行对比。在这期间,法院可以提供电脑,当然需要请双方当事人安装好相关的软件。如果当天对比不完,第二天继续,直到对比结束。

  此外,还有一种方法:法院应原告的请求向被告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要求被告在三天之内提交计算软件的全部程序,这种方式更为正式、严肃、有压力。如果被告没有按照裁定的要求提交,不仅妨碍民事诉讼而且构成拒不执行的生效裁定,如果情节足够严重甚至会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这种方法也是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新的一种查证方法。

  同是关于代码,还有一种常见的软件移植情况:被告的软件借鉴了原告软件中的某些因素,但是被告使用的计算机语言和原告软件的编程语言完全不同,比如一个使用C语言,另一个使用Java。冯法官认为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为两者的表达形式有着巨大差异,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表达形式:游戏情节和已有产品类似,法律会认为我抄袭吗?

  手游行业中还有这样一种现象,同一IP不同游戏之间可能会在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及其关联等方面产生侵权纠纷。2015年,海淀法院针对畅游状告普游网络旗下《大武侠物语》侵权的诉讼案件一审正式完结,并宣布《大武侠物语》败诉。

  在辩护中《大武侠物语》的研发方普游网络称游戏元素来源于凭空想象,游戏人物“乔帮主”也可以被理解为“乔布斯”并非单指金庸小说人物。但是海淀法院并不认可这种说法。其中有一点就是,通俗来说,游戏中有关角色的介绍比如乔帮主:“北宋年间辽人,因机缘巧合被少室山下汉人夫妇抚养长大……丐帮帮主……与慕容公子并成为‘南北双星’”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引用了金庸小说的世界观,将游戏角色构筑在了剧情之上。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终判定《大武侠物语》侵权。

  由此引发出这样一个思考:如果一款游戏在角色方面没有侵权,但是设计者在武侠角色的武功招式中加入“降龙十八掌”呢?据龙虎豹所知,这一招式确实存在于现实中,只是多数人是从金庸的武侠作品中得知的,这时情况是否有变?

  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及其关联等构成剧本都属于游戏产品思想设计层面,除此之外还包括我们之前提及的游戏玩法。这些问题说明了什么?对于游戏设计人员,或者是综艺节目的编导来说,他们认为综艺节目、网络游戏最核心的、最有价值的部分恰恰是这些思想层面的设计,确定了思想核心——故事情节、人物关系、攻防数值等内容之后,具体内容可能会交给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团队去展开。之前龙虎豹在《我们来聊聊那些法官都还没搞清的版权问题吧》也提到过现有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游戏思想,很多游戏公司会用反不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首先考虑的还是部门法保护,对于反不当竞争法的使用更谨慎。

  而对于改编权和复制权之间的科学界定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魔灵召唤》十周年:结缘游戏,共创美好人生

2024年,迎来了《魔灵召唤》10周年纪念,这款游戏自2014年首次上线以来,在无数玩家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然而,这款游戏不仅仅是一款娱乐产品,它还成为了许多玩家建立深厚感情的见证者。在这个特别的十周年里,让我们一起来倾听那些因《魔灵召唤》而结缘的夫妻们的美好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