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中小CP常混淆的几个谣言与真相一

编辑:盛夏独舞 发布时间: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于某一事物的认知往往是基于“常识”而来。但这些“常识”往往被主观臆断或者大众所歪曲因此使我们得出了错误的答案。而在游戏行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87.6兆赫有个栏目叫《知道不知道》。这栏目主要是针对于生活与历史上的冷知识对于听众进行测验,其答案无非就是“对”与“错”。据说听众答错率高达95%。

说这个案例无非想证明一点。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于某一事物的认知往往是基于“常识”而来。但这些“常识”往往被主观臆断或者大众所歪曲因此使我们得出了错误的答案。而在游戏行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谈到IP与版权的问题。十个人往往能说出九个答案。

为此,龙虎豹特意在近期针对此问题走访了法律专家与相关富有经验的CP对于大家在IP与版权上的知识盲点与错误认知进行普及。我们希望通过“知道不知道”这种形式为大家普及一些知识——做为CP来说,无论您是做了产品,还是买了IP,龙虎豹觉的那或者是废了心血,或者是花了大价钱。总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却莫名的惹上了法律纠纷岂不扫兴。相信这种情况是任何一位CP都不愿意见到的。

那么,闲话少叙。就让龙虎豹为您送上这一选题的第一篇谣言与真相。


提问一:动漫、小说IP通常有多个版权,因此我找任何一个拥有该IP的授权方进行授权都可以。对还是错?


答案:错。

真相:你的授权方是否有“转委托”的权利?

很多的小说、动漫特别是日本动漫中常常存在这种现象。即由于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其本身拥有漫画、OVA、电视剧等多个衍生版本。而与之同时的,这些不同版本的作品分别在原作者、出版社或者是电视台手中。从道理上来讲,的确如谣言中所说,只要CP公关到位,那么从任何一个单位手中取得其对应的版权均不算侵权。

这一模式成立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做为CP的你所寻找到的IP授权方,在获得原作者授权的同时,是否也获得了再次授权的权利?举例来讲,假设某公司看中了《西游记》这部小说的IP想将其拍成电视剧,并找到了吴承恩获取电视剧授权,但其是否同时获得了吴承恩授予的“转委托”权利则是一个关键。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其就有资本将《西游记》电视剧的IP进行再度授权,而反之则不然。

关于这一块,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均有明文规定。与此同时,其确定了转委托成立的几个关键点。1、其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人的利益需要。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3、***人只能在其享有的***权限范围内向复***人转委托其***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权限。而诠释“转委托”这一案例最好的例证当属是畅游与完美这两家获取了金庸小说IP的网游企业。由于获取了金庸的书面协议,因此两家公司得已拥有”转委托”权利,不但可以将旗下IP进行再度授权,同时也可以对于中国游戏市场上未经授权的金庸题材游戏进行维权行动。不过,按照上文所述的第三条“***人只能在其享有的***权限范围内向复***人转委托其***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不得超过其***权限”这一条来看,畅游与完美的权限仍然是有限的。那即是其转委托权仅限于游戏领域,而不能扩展到其它领域。拿完美来说,它要是想把《笑傲江湖》的IP转委托出去给某一CP做个游戏可以,但要想转给其它家去拍个电影,那是万万不能的。

也正因此,对CP来说,理论上,在获取IP时,的确找到任何一家拥有电影、电视剧或者是小说原著权的版权方或***人的授权均可被视为是获取授权的。但是其前提是一定要注意你的授权方本身是否拥有相应的“转委托”权利。


提问二:法律在判决原创与抄袭时主要看的就是我的游戏与我山寨的游戏有何不同,因此只要我找到的不同点越多,就越安全。对还是错?


答案:错

真相:法律保护创意性,混淆玩家认同感的东西很危险。

龙虎豹在与很多CP聊过之后,发现他们对于原创与抄袭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那即是无论是维权方还是侵权方,他们对于抄袭与原创的介定似乎都局限于在“找不同”之上。仿佛一旦被告了,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做的游戏哪几个创新点与对方有所不同,那即可平安无事。而事实上,这与真相相差甚远。

龙虎豹曾经与一位有过相关经历的CP交谈过,对方曾经表示过一点:“法律在判决类似案例的出发点是以保护创意性为主。因此,在法律上只要维权方能够通过“举证”这一环节使得判决法官认同“抄袭产品会混淆玩家的认同感”那么最终就会判决侵权方败诉。

这位CP打了这样一个比方。他举例这就好比是一幢楼房的图纸,此前有一个建筑工程院画出了这张图纸。结果你照着图纸画了一张,这叫不叫你的原创?从你的角度来说的确他是你的原创。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这属于是“创意抄袭”的范畴。套用在游戏上,这不仅仅是玩法,同样还取决于美术、风格、UI等方面全方位一体的类似,一旦这些情况成立,被法官认定为是“混淆玩家认同感”即可被判为败诉。

举例来说,在腾讯微信刚刚接入《天天酷跑》之后不久。一款名为《天天跑酷》的游戏悄然上线。凭借极为相似的名称这款游戏在App Store曾经飙升到第二的位置。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腾讯能够举证出该作在包括名称相似度、玩法、界面等方面与《天天酷跑》高度相似,且《天天酷跑》本身上线在《天天跑酷》之前这一事实的话,那么基于“混淆玩家认同感”这一点。这款作品在法庭有极大的可能被判为败诉。

但在这一过程中极为关键的一点是举证环节。而这恰恰是大多数厂商在维权时所头疼的一个环节。说穿了,其难点主要在于“如何去界定模仿与抄袭”这一点。因为大多数的CP在山寨过程中是不会原样照搬产品的。当然凡事也总有例外,比如说今年上半年的《卧龙传说:三国英雄传》被暴雪诉讼并败诉案即是一例。当然在这其中暴雪的大厂效应不可忽略,但坏就坏在这家公司在UI、美术等风格上都与暴雪的《炉石传说》存在高度统一。甚至其主创在接受采访时还表示“是有意而为之”。最终的结果是暴雪通过包括卡牌设计、数量、游戏规则、美术风格、UI甚至是事前《卧龙传说》研发商游易网络接受采访的事实多方举证,使得法官认定“《卧龙传说》与《炉石传说》形成实质性相似”。并最终判其败诉。

当然,涉及到《卧龙传说》的败诉。其实还牵扯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么就请各位继续往下看。


提问三:玩法抄袭是无从介定的,因此理论上山寨游戏是可以肆无忌惮的


答案:错

真相:法律始终跟随政策风向,因此在不同阶段倾向各不相同。《卧龙传说》或是开端。

换作是半年前,这一题的答案是“对”。

事实上,游戏属于创意行业,但其核心玩法更新是较为缓慢的。也正因此,大多数CP在涉及到类似于此的“玩法抄袭”诉讼时往往采取的是“表达的唯一性”这一抗辩方式。所谓的“表达的唯一性”通俗点说即是通用方式,意即我只能这么做。其核心观点为因为游戏行业的核心玩法更新缓慢,因此我要出一个游戏,只能采取这种方式。举例来说,如果我要做一个ARPG游戏,因为当前的ARPG所采取的都是《DIABLO》所开创的即时战斗方式,因此我也只能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定这个模式是通用的,并不构成侵权——当然这也取决于暴雪在1997年最初研发出《DIABLO》之后是否对这一游戏的战斗模式申请了专利与著作权。

基于这样的原因,判定“玩法抄袭”在整个国际范围都是一个较大的难题。就龙虎豹得知的是,目前国内诸多的游戏研发商的确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是问题在于说在这其中其核心玩法也并不受严格意义上的保护,拿网易的《梦幻西游》来举例。网易的确针对这部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是其保护范围也仅仅是针对于其设计角本。这其中包括的范围有游戏的任务、几十个人物形象、故事情节、招式等等。如果CP们照抄这些东西的确会触犯法律。但是如果因为在回合制战斗玩法这一项上被网易认定为是抄袭的话,那么只要网易本身并没有对“回合制战斗”这一模式设计专利的话,那么其在法律上也是不受支持的。而事实上,因为此种原因而最终诉讼失败的案例在国内也存在,那即是2006年左右盛大诉讼腾讯旗下的《QQ堂》抄袭《泡泡堂》的案件,而因为上述的原因,腾讯最终也抗辩成功。而这起案例也成为了随后诸多相似案件的判罚参考依据之一。

但是,龙虎豹之所以在此将此题答案列为是“错”乃是因为目前法律的风向与政策似乎有所变化。在手游行业风云起涌,我国加入WTO之后法律法规逐步走向正轨的情况下。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似乎也在逐渐的落到实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此种案件的判罚标准似乎也与过去有所不同。最为典型的就是前文所述的《卧龙传说:三国英雄传》败诉案例。通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龙虎豹清晰的看到如下判决“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游戏整体抄袭了由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开发、网易公司运营的《Hearthstone: Heroes of Warcraft》(中文译名:《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游戏(www.hearthstone.com.cn)。《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侵权游戏”)使用了与《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相同的游戏规则,还在游戏标识、界而等方面对《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进行了全面的模仿。”

按照这一判决书文本,龙虎豹读出了如下信息:

第一、《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败诉是因为游戏规则相同。而游戏规则与核心玩法息息相关,这也即意味着法院认定“玩法抄袭”成立。

第二、按照判决书的文本显示。“《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侵权游戏”)使用了与《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相同的游戏规则,还在游戏标识、界而等方面对《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进行了全面的模仿。”从这一叙述文本来看,法院认定其首先过错在于“玩法抄袭”。随后才是“游戏标识、界面”等方面的模仿。这也即意味着,前者的错误比重明显比后者更大。

而基因以上两条来说,龙虎豹认为这或许是当前法律对于此类案件风向的改变。而这则决定了其在未来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一案件中。暴雪和网易所带来的“大厂效应”固然是不可忽略的,但是“玩法抄袭”被认同这一点同样不可忽视。这一步的走出极有可能给随后类似于此的诉讼案件提供判决标准和依据。也正因此,涉嫌到“玩法抄袭”的CP未来恐怕要更小心一些,难保不齐哪天官司就找上了你。